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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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
            0樓5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d           書記官陳湘蓉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97 年度 嘉簡 字第 888 號裁定(97.11.26)[撤回]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度 司促 字第 124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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