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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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
0樓5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d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