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8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89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26日上午09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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