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8號原告長順興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良民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曾瓊瑤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826元,應
繳裁判費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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