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央信託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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