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七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三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厚木工業股份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營│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貳萬元│0000000││││限公司│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