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華南銀行城內分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貳仟壹佰元│FC0九四九0二││││公會││││一││├─┼─────────┼─────────┼───────────┼────────┼────────┼──┤│2│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貳萬肆仟捌佰元│SF00二二五九││││限公司││││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