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九四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四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