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四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博 訴訟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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