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六一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丙○○、丁○○等人瀆職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並未依規定記載被告之住居所、且未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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