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二六號
聲請人資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關旭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簡美惠 │合作金庫西門支庫│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壹拾萬壹仟肆佰元│ET二五七八0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