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五四號
自訴人盤亞營造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巷○○號一樓股東代表人 楊汝強 被告乙○○
甲○○(自訴狀誤載為 王台英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自訴人代表人姓名欄內關於「 陳汝強 」部分應更正為「楊汝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自訴人代表人姓名欄內關於「陳汝強」部分應更正為「楊汝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