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麗怡

            住屏東縣○○市○○路00號000室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為聲請人處遇中之兒童保護個案,兒童A之大哥、二哥均遭案母C不當管教,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5日進行緊急安置,聲請人於114年1月20日接獲家處社工通報案母C將兒童A獨留在家2樓房間,家中大門也未關,案母C表示因兒童A身體不適在家休息,又聲稱有請鄰居代為協助看顧,然家處社工在家門外等候約10分鐘未見有其他照顧人力在家,評估兒童A未滿6歲,實有獨留情事發生;然案母C於109年3月2日即曾有獨留兒童A手足在家之情況,案母C現有進行聲請人提供強制親職教育,提升親子照顧功能,故對於獨留議題對兒少身心之影響,顯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評估案母C照顧功能尚無法提供家中兒少妥適之照顧,為確保兒童A安全,聲請人於114年1月20日下午14時40分緊急安置兒童A於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於114年3月6日召開TDM會議針對兒童A後續處遇目標進行討論,在會議中案父母表示同意穩定持續維持與兒童A親情連結,並同意增加親職教育服務的時數,以提升其親職能力,期望能夠協助兒童A未來順利回家庭並獲適當照顧。聲請人於114年7月5日、114年8月27日皆安排一次親子會面,並已開始延長兒童A會面時數延長為2小時,增加與案父母相處時間,同時案母C也接受親職教育課程,藉此提升親職能力,而案母C親職教育時數已於9月完成,社工觀察案父母親子會面狀況,發現案母C親職能力有些微提升,在兒童A與手足發生衝突,或有情緒展現時,能夠安撫兒童A情緒,在親子會面過程中,社工也會引導案父母處理兒童A及手足衝突或情緒,案父母也逐漸能思考及討論如何正確處理。綜上,因未來將朝向兒童A返家之規畫進行,目前在準備階段,會從延長會面時間及漸進式返家為主,持續安排親子會面及返家團聚,增強兒童A與父母互動關係,藉此提升案父母親職能力,而在此期間,為保障兒童A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請准予兒童A延長安置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58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4歲,無自我保護能力,案父B工作因素長時間不在家中,實際參與管教機會不多,案母C為兒童A及兒童A手足之主要照顧者,因情緒起伏較大、對於幼兒發展認知與理解不足,對於兒童A及兒童A手足均有ADHD特質合併依附創傷之議題認識薄弱,教養過程中易受焦慮及憤怒感等情緒影響,經聲請人提供諮商與親職教育服務,案母C親職能力已略有提升,目前兒童A及手足均進行家外安置,可減緩與案母C間之衝突,並促使案母C持續提升親職能力為兒童A返家做準備;另案家於113年11月間育有兒童A之胞弟,案家成員增加,然照顧量能並未提升,案家經濟壓力仍屬沉重,但已接受債務整合及進行理財計畫,尚需時日穩定經濟狀況後,再讓兒童A與其他手足逐一返家,始能確保兒少受到適切照顧,考量案家與兒童A需時間適應生活與環境之變化,並由社政評估案家是否需額外資源,為維護兒童A之身心安全及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45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及住址:詳卷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C 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