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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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債權人泰荷清歡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穎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淑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5,690元之計算明細(據聲請狀及台端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債務人積欠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管理費,而據債權人提出代收費用收據,債務人每月需繳納之管理費為1,980元,而6個月須繳納之管理費共計11,880元,再加上新建住戶信箱每戶須分擔之費用為2,100元,總計為13,980元,與債權人請求金額25,690元不一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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