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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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6號

聲請人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丁○○

代理人丙○○社工

梁容瑄 社工

受安置人乙○○(年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甲○○(年籍、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乙○○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但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受安置人乙○○為未滿12歲之兒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遭案母及其前同居人監護不周之情事,經訪視調查,案父母離婚,案母取得單獨監護權,現任主要照顧者,案母因遭其前同居人家暴,且前同居人限制案母攜受安置人就學,而為成保在案中個案,已持有通常保護令。案母前同居人有毒品前科,曾持斧頭對案母威脅恐嚇施暴,經案母報警後,員警至案家中發現案母前同居人吸食毒品,並在受安置人房間內之玩偶藏匿毒品,遭警方以違反保護令、毒品等案逮捕,案母亦於112年6月驗尿時確認為毒品陽性反應。另於112年9月23日通報顯示,該日晚間受安置人不知何故獨自在街上徘徊,由警方協助受安置人返家後,發現案母前同居人仍返回光復與受安置人母子同住,觀察案母身為監護人,卻讓受安置人一同處在暴力高風險情境中,甚有使受安置人在外獨留之疑慮。

(二)於112年10月2日,聲請人再次接獲光復分駐所通報案母報案失蹤協尋受安置人,於112年10月6日訪視釐清受安置人該日早上遭外出買早餐的案母獨留在家,返家後發現受安置人不在家而報警求助,尋獲受安置人後,案母卻遲遲未到派出所接受安置人,員警送受安置人返家時發現案母持美工刀割腕自傷,員警遂協助叫救護車送醫。受安置人另述經案母前同居人騎乘機車附載時,案母前同居人故意讓受安置人摔傷,導致受安置人膝蓋擦傷,受安置人亦常看見案母及其前同居人用鼻子吸煙,疑似目睹吸毒行為,聲請人社工至案家與案母、學校老師協談獨留事件及照顧安排,經聲請人社工向案母、案外祖母及學校老師說明本次通報情事及聲請人之處遇流程,案母同意與聲請人社工簽署安全計畫。

(三)然於112年10月11日,聲請人再次接獲瑞穗分駐所通報受安置人疑似走失事件,聯繫案母及其前同居人未果,且受安置人自述因遭案母前同居人摑掌左臉及右臉各1下,觀察受安置人眼角有明顯瘀青,評估案母已違反安全計畫,無法提供受安置人適當的照顧及保護,亦讓受安置人處於獨留及暴力高風險情境中,且案家親屬資源之案小舅、案外祖母可提供受安置人適切協助,故受安置人經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本院繼續、延長安置迄今。

(四)安置期間,聲請人聯繫及訪視案母稍有困難,案母雖表示有意願配合重整計畫,然配合態度消極被動,亦未申請親子會面,且案母甫於114年8月28日與前案繼父離婚,並於同日與其他對象登記結婚,而案母目前因涉及毒品案件在看守所接受勒戒,足見案母對於受安置人之生活照顧缺乏明確規劃,故仍須評估案母之整體親職能力、保護能力、生活穩定性及受安置人返家之適切性等情形,後續待案母勒戒期滿後,與案母共同擬定家庭處遇計畫,併考量受安置人自我保護能力薄弱,案母之親職照護能力尚待評估中,故受安置人目前不適合返家,為保障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自114年10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花蓮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11號裁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受安置人年幼,自我保護能力有限,過往曾有多次遭案母獨留而走失在外遊蕩,及遭案母前同居人施暴成傷之情事,且長期目睹案母與其前同居人發生爭執、家庭暴力及施用毒品,已對受安置人身心健全發展造成負面影響,考量案母疏於保護、照顧受安置人,使受安置人暴露於暴力高風險之情境,迄今亦未完成強制性之親職教育課程,及未曾向聲請人申請與受安置人會面,對於家庭重整處遇計畫之配合態度消極,聲請人之代理人梁容瑄社工亦到庭補陳案母近日甫因案勒戒出所等語(詳訊問筆錄第1頁),且案母甫與前案繼父離婚後再婚,親職能力與保護功能均待提升,故現階段尚不宜逕予接返受安置人,兼衡受安置人目前由案外祖母主要照顧,受安置照護之狀況良好,及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等情狀,認受安置人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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