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 簡華英 代理人 楊忠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