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建霖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建霖因加重竊盜案件,由本院於民國
102年6月27日以102年度易字第50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於同年7月10日收受該判決書,並於同年月22日具狀聲明上訴,有送達證書、上訴狀可資為憑。而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同年8月13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經被告於同年月23日收受該裁定;惟其於收受裁定後屆滿5日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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