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李麗珠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送達代收人和業會計師事務所 王文通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3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陳根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同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判決要旨參照)。蓋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第65條規定變更之,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陳根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於民國102年6月11日召開第1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條文,並經桃園縣政府社會局以102年6月27日桃社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檢附新舊條文對照表,請准予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陳根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部分,依原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以觀,非屬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可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此部分章程之變更登記即可,並無聲請本院為裁定之餘地,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千棻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條:││本會事業目的如左:│本會事業目的如左:││身心障礙者收容服務。│身心障礙者收容服務。││老人福利、老人養護、老弱無依之收│老人福利、老人養護、老弱無依之收││容救助。│容救助。││失蹤老人之協尋。│失蹤老人之協尋。││救濟低收入貧困之家庭。│救濟低收入貧困之家庭。││志願服務辦理及推廣。│志願服務辦理及推廣。││關於老人、兒童及身心障礙福利事項│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關於急難救助事項。│││關於救助貧病孤苦無依收入有限者。│││獨居老人居家服務。│││失智症老人服務。│││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