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債務人 吳佩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曾梧桐 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並檢附100年度及101年度薪資所得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幼兒津貼教育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如有案號及執行標的為何?如有扣薪,請陳報扣薪起迄期間及金額,請檢附相關執行命令影本到院供參。
五、請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之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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