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王憲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1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