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陳世寧
相 對 人  黃小琦
代 理 人  徐維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
柒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9月9日109年度板建簡字第7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
由相對人黃小琦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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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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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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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979元│3310×9/10=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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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112500元│125000×9/10=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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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15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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