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動產抵押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抵押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