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0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502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華祥
       孫啟睿
被   告  沈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
銀行)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
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
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花旗銀行於民國98年8月1日將其在台分行營業、資產及負
債部分,分割予原告銀行,故花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應由
原告承受,併此敘明。
(二)被告於101年5月17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信用貸款,貸款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0元,並約定分期繳納,貸款
期間自101年5月18日起至106年5月18日止,依契約書第6
、12條約定,應依週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然如未
依約繳款,則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未
依約繳款,迄今尚欠146,26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利息未依約清償,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被告於100年6月8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
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消費及清償。如被告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
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
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週年利率20%)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
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
15%)。詎被告屆期未按期繳款,尚有新臺幣(下同)元
79,678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條款第22條規定,被告已喪
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四)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卡申請
書及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書、請求金額計算表、信用卡月結
單、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
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
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合計2,430元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
├──┼──────┼──────┼────┼─────┤
│1│146,267元│134,704元│20%│自102年9月│
│││││4日起至清│
│││││償日止│
├──┼──────┼──────┼────┼─────┤
│2│79,678元│69,876元│20%│自102年10│
│││││月4日起至│
│││││10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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