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14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曉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廣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廣地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578,670元,應繳裁判費26,542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0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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