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304號
原   告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石鋒琳
複代理人   陳逸融
被   告  郭磬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另請將起訴狀繕本(修正被告姓名)連同本裁定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