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246號
原 告 楊德源
訴訟代理人 莊毓宸 律師
被 告 林聖群
訴訟代理人 林婷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6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民事答辯㈥狀繕本送原告,原告並應於二週內具狀表示意
見,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