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花蓮簡易庭於民國95年8月14日所為之95年度花交簡字第350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 楊宗諺 」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楊宗諺」,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應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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