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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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檢察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指定辯護人丙○○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法律規定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情形經查:本案檢察官原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惟實行公訴檢察官已於審判程序進行中,請求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而被告亦當庭自 白其范 傷害罪(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八號卷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第二頁),本院因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鏡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