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被告乙○○男二被告丙○○男二被告丁○○男二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四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四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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