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瑞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瑞小字第三一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