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三七四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