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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