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原告 洪佳郁

被告 陳品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

法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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