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原告 洪佳郁
被告 陳品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
法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婕宜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原告 洪佳郁
被告 陳品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
法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婕宜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