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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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45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吳婉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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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45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吳婉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