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佳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佳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