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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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實行分配,分配結果抵押權人不足額受償,故已無餘額解送本件清算程序予其他清算債權人分配受償,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1月4日士院鳴110司執莊字第22648號函附卷可稽。又債務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拍定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土地
487萬元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全部)
2
土地
5,752萬元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全部)
3
建物
1,387萬元
1,030萬元
新北市○○區○○○段○○○○段00○號及地下一層未辦登記建物(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