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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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債務人 林仁佑林鼎凱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實行分配,分配結果抵押權人不足額受償,故已無餘額解送本件清算程序予其他清算債權人分配受償,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1月4日士院鳴110司執莊字第22648號函附卷可稽。又債務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拍定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土地

487萬元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全部)

2

土地

5,752萬元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全部)

3

建物

1,387萬元

1,030萬元

新北市○○區○○○段○○○○段00○號及地下一層未辦登記建物(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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