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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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宜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宜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宜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高榮宏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