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陳秋春 即 沈瑞昌 之繼承人
89號
沈宛霖 即沈瑞昌之繼承人
沈怡婷 即沈瑞昌之繼承人
沈慧美 即沈瑞昌之繼承人
沈慧真 即沈瑞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3,251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