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謝萬生 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叁拾貳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六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附律師費用非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計算書:(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備註第二審裁判費二三五五0元第二審送達費用六八0元本件程序費用一0二元合計二四三三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