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珮珊 (原名 徐淑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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