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73號聲請人沅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温明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究為「溫」明宗?抑為「温」明宗(所提本票發票人為温明宗,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