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江朝金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被告 加秀瓊
蘇明治 上列被告因本院lO5年度易字第508號妨害家庭案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