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3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前被告已死亡者,因已欠缺訴訟條件,法院並無從確定其刑罰權,原本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查明而起訴時,訴訟主體既已死亡而不存在,其起訴程序即違背規定,尚與起訴後在訴訟進行中始發現被告死亡而應依同法第303條第5款為不受理判決者有間,此情形復無可補正,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3月18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死亡登記申請書、除戶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度相字第484號相驗卷宗,內有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筆錄各1份、照片12幀在卷足憑,而本案檢察官係於97年3月19日提起公訴,迄同年3月31日始繫屬於本院,是被告既在起訴前即已死亡,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而誤予起訴,依照上開說明,起訴程序已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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