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吉 律師
許中銘 律師 陳麗玢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楊六使 尫特別代理人乙○○
4樓訴訟代理人 楊川上 律師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所為9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 楊儒煇 即祭祀公業楊六使尫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楊六使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祭祀公業楊六使尫之管理人楊儒煇業於民國95年11月16日死亡,此為本院96年11月26日所為裁定理由欄認定明確。足見本院上開裁定中所述之「楊儒煇即祭祀公業楊六使尫管理人」之記載,應係「祭祀公業楊六使尫」之誤載。是故,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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