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1號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呂長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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