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 卞冠棨 法定代理人 卞秋蘭 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賴珊瑚 之全體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被告賴珊瑚之全體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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