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17號聲請人 汪鎂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次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而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56條之1、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清償借款事件,擬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劉展佑 於民國103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請求法院命劉展佑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劉展佑之繼承人即其子 劉建亨 、女劉 俞均 、兄賴永松、 賴永其 、姊 劉桂招 均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劉展佑之繼承權,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1680號、104年度司繼字第271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屬實,故依前開規定,其等已非被繼承人劉展佑之繼承人,另被繼承人之父 劉鄭坤 、母 劉羅 二妹、兄 劉阿興 、姊劉運妹均已死亡,有卷附除戶謄本可稽,是被繼承人劉展佑既已無繼承人,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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