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仁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系爭本票已提示,應釋明其提示日為何)。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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