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債權人 許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余枝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 王伯群 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 鄭文豐 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 鄭文峰 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