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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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78號原告 張婷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徐東昇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周子懷 法定代理人 周俊元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李後政 律師
參加人周俊元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複代理人 林君怡
參加人 周錦和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08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2年4月18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本院認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