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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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7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陳佩伶
楊善琛
被 告 徐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
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駱青樺